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要求通告如下:
一、抚宁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基本权利,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将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和本人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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