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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发布日期: 2024-02-28  来源: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23〕61号)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此命令:

一、全市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成区除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依林景区、林地内重要设施、连片集体林区及周边3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24年2月15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内采取封山防火措施。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违法用火。高火险期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二)烧纸祭祀、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五)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六)其他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和义务。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灭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进入防火区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林区。

六、各级人民政府、单位、协会、团体在防火区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向本级森林防灭火部门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在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八、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林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十、有森林防火任务的A级景区,应在森林防火期前,按规定向属地县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实地查验合格后,达到对游客开放条件的,可以在高火险期内正常开放。

十一、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二、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市长  丁伟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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