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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骊城御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2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14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御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二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方案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御园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模拟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本着科学规划、整片改造、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经区政府研究,对城区骊城御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拟征收。为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该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等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

征收实施单位:抚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模拟搬迁范围                                     

南至东大街、北至骊城大街,东至原集贸市场西侧、西至长征路围合区域内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改造范围内三层以上商品房和单位集资住房,如不需拆迁,由政府负责统一改造,保证配套设施齐全。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四条 模拟搬迁期限

模拟搬迁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区政府发布的模拟搬迁公告规定的时限为准 。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用途为依据。无合法手续,但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的,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确认后,在二分五范围内的视同其有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并予以补偿,超出二分五的部分,不予补偿;无合法宅基地手续又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的,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地上建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在改造范围内建设安置房。

一、安置原则

(一)住宅置换原则

1、平房:在宅基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使用范围内,对主房、下房、空院以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打包置换,全部按照土地面积1:1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以砖木结构主房为基准,对其它结构主房按面积给予结构差补偿(里土外洋结构每平方米补150元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300元,有塑钢门窗、吊顶等装修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350元)。

2、垂直楼(独门独户二层及以上住宅):合法建筑,一层房屋按平房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对二层及以上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3、南北院(独门独户两层南北分户):主房和下房均按1:1比例置换安置主房建筑面积,空院按2:1比例置换安置主房建筑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给予结构差补偿。

4、多层楼房(多户居住的三层及以上商品房和单位集资住房):主房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主房建筑面积,主房下面的下房按照2:1比例置换安置主房建筑面积,独立下房按照1:1比例置换主房。按主房面积给予结构差补偿。

(二)商业用房置换原则

商业用房按1:1比例置换新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商业用房指具有合法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书,证载用途为商业的建筑。

(三)安置房源标准及结算方式

1、改造范围内新建安置住房作为安置房源。被征收住宅折算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的不结算差价;折算面积大于安置住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3500元/平方米直接予以货币补偿;折算面积小于安置住房面积的,被征收户在40平方米及以内部分面积按43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超出4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米比市场价格优惠100元补交差价。

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无住房的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户可购买安置房一套,购买价格在90平方米之内按4300元/平方米,超出90平方米部分每平米比市场价格优惠100元。

2、安置房通过抓阄方式确定具体房号。按照楼层互找差价。

3、安置房源配套的下房2000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7万元/个。如被征收人购买第二个地下停车位的,价格为8万元/个。下房、地下停车位数量如不能满足需要,则通过抓阄解决。

4、安置房屋交付标准

安置房屋为毛坯房,采用市政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道路硬化、环境绿化按设计规划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七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宅基地以及为其配套的道路等用地和其它零散建设用地已包含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内,不予另行补偿;其他集体土地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第八条 除住房置换原则、商业用房置换原则,补偿安置方式规定的情况以外,征收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等其它公共用地、房屋及附属物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第九条 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处理

一、临时建筑根据批准的使用年限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的使用年限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章 搬迁补助

第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前三个月所缴纳的营业税额的月平均利润额×3个月予以补偿。给予有纳税记录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未被区及以上各级政府机关(含领导小组)列入关停取缔名单的;房屋征收预告发布前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

对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但无法提供纳税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以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评估价格为基数,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人数以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为6个月。

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第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按8元/平方米/次,补助2次。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含改为临街门市的住宅)按8元/平方米/月,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并且交纳拆房确认单后首次按12个月发放,截止期限按实际交房日期计算。

第十三条 费用结算及房屋拆除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回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拆除: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主体和附属物,违者按造成损失价值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模拟征收实施期限届满时,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达到100%时,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实施单位不再向区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达到总户数的85%以上,未达到100%时,实施单位向区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此方案作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不足85%,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如东街社区仍有改造意愿可向区政府申请延长模拟搬迁期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抚宁区骊城御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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