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市政府《关于成立秦皇岛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通知[2014]9号)和秦皇岛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交委以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付顺义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主任:赵秀光 区政府副区长、区委政法委第一
副书记、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成 员:李宏光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陈友宝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正科)、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郭丽萍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姚 文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副局长
刘利学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磊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董立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石金盘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松涛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宋向应 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局长
李晓民 区财政局局长
赵 晗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单 勇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高 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加民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局长
张鹏飞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铁银 区司法局局长
魏振标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邱艳辉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高宏生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常 虎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周艳军 区气象局局长
杜万青 区新闻中心(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
主任
尹翠彬 秦皇岛市抚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志喜 区武装部军事科科长
李海峰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
大队大队长
陈洪峰 抚宁镇镇长
陈震力 留守营镇镇长
李志勇 榆关镇镇长
王志伟 茶棚乡乡长
马会群 台营镇镇长
王 斌 大新寨镇镇长
徐丽杰 深河乡乡长
周爱东 骊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温立群 下庄管理区工委书记
周学锋 坟坨管理区管委主任
张 龙 田各庄管理区工委书记
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适应本区实际的政策,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组织制定本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
(五)组织开展全区性的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综合研判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对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完成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三、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 姚 文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副局长
副主任: 李海峰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 岳志印 区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宋 震 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赵 军 区委宣传部副主任科员
李世奎 区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
郭兴彪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曹维江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建军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安立柱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海波 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成林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立明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杨春山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晓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玉军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周昌明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王 刚 区司法局副局长
殷维江 区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吴木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常铭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吴昭莹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张建业 区气象局副局长
许慧敏 区新闻中心政教科科长
刘耀淞 秦皇岛市抚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王喜友 区人民武装部后勤科助理
王明华 抚宁镇副镇长
王 勇 留守营镇副书记
陈宗强 榆关镇副镇长
李秋安 茶棚乡武装部部长
王 刚 台营镇副镇长
陈宏民 大新寨镇副镇长
王 月 深河乡武装部部长
唐 磊 骊城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惠 旭 下庄管理区工委副书记
崔纪中 坟坨管理区管委副主任
张洪波 田各庄管理区管委副主任
四、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研究、部署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具体时间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请召集人决定。特殊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可由召集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召开。
(三)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或办公室可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会议,并参与研究有关议题。
(四)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程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等,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经会议召集人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六)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专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阶段工作措施和目标(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要及时报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报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做出书面评价。
五、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能的同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
1.提出和拟订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及建议。
2.指导和监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指导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对全区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6.指导全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7.按照“四同时一统一”的原则(即:城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行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相关工作标准及方案审查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做好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8.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网络建设及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9.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殊气象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0.依法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
11.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12.负责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二)区广播电视台
1.落实区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任务。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区文明办
1.协调各级志愿者进行文明交通行动。
2.开展文明交通进校园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
3.利用抚宁文明网对文明交通进行宣传,以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交通宣传等。
(四)区交通运输局
1.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按计划对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县级公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养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全面风险辨识。
3.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汽车客运场站进行安全监管。
4.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其质量和状态良好。
5.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
6.按照规定,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两客一危”及普通货运车辆强制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
7.按照职责和权限,做好辖区内县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负责管养公路事故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并做好辖区养护公路的应急保畅工作。
8.在政府主导下,与治超相关部门配合,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相关治理工作。
9.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渣土运输车辆的治理工作。
(五)区应急管理局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将所承建道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费用纳入项目预算,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四同时、一统一”的原则,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2.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涉及道路交通的建设项目,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
(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配合市规划局编制抚宁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交通管理规划。
2.负责配合市规划局会同公安、住建、城管、卫健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大型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
(八)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城市区道路、桥梁、排水、污水、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3.行使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城市道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负责城市区道路范围挖掘、排水许可的审批管理等。
5.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参与职权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九)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接到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及时发布(解除)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督导相关单位、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道路扬尘、城区交通管制、运输车辆管理等)。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危险品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将现场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泄漏的危险品,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十)区财政局
1.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工作补贴。
3.落实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各项劳动保障待遇。
(十一)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十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加强合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合法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2.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3.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
5.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安全监察工作,以及车辆的维修许可、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等记录设备实行强制检验鉴定工作。
(十四)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1.认真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干部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做好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参加旅游客运的企业、业主和驾驶人进行资质审查,对于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不能形成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企业、业主和不具备安全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坚决禁止参加旅游客运。
3.督导旅游景区加强道路及车辆安全管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对危险路段禁止车辆通行。
4.会同安监、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主要旅游热线和风景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
5.负责对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如商场、超市、农村集贸市场等)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监管工作。
(十五)区卫生健康局
1.按照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2.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3.组织、协调医疗单位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4.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组织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等工作。
5.负责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血液酒精检测等工作。
(十六)区司法局
1.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年度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工作。
2.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和规章制度的审核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十七)区教育和体育局
1.依照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2.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
3.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4.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信息档案,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开展文明交通进校园活动。
6.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待遇落实工作。
2.开发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落实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十九)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2.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关; 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工作。
3.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4.做好农业机械上照管理工作。
5.依法与区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二十)区行政审批局
1.负责对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如商场、超市、农村集贸市场等)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演出事前备案。
2. 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和安全警示等设施。
2. 严把交通运输市场准入关。
(二十一)区气象局
1.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解除。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全区范围内交通气象探测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十二)区新闻中心
1.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二十三)秦皇岛市抚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参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引发的道路交通阻塞的抢险疏导,协助公安部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运输危化物品车辆泄漏事故。
(二十四)区人民武装部
1.加强军车和公安消防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2.对道路上行驶的军车和公安消防车辆查纠,对假冒军车依法查扣。
(二十五)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
1.切实加强对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乡、镇(街道)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交安办),从相关部门抽人办公,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并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乡镇干部担任或从社会上招聘2名以上专职交通协管员。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站长,认真落实各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乡镇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人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责任制。
2.公路沿线乡、镇所属的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使公路沿线村的交通安全村创建工作当年验收合格率达98%以上。
3.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辖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提供车辆和驾驶员、路段、特种行业等基础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等信息台账,重点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重点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未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并落实挂钩管理。
4.抓好辖区村民、学生、职工的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每个村、社区聘请1-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
5.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本乡镇交安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选定交通安全劝导员并认真履行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护村队,协助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6.积极协助、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辖区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涉车涉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及时提供信息、线索。
7.落实应急措施,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
8.落实区政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议事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成员会议,分析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交流工作信息,商讨拟提交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议定的事项或召集人交办的事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