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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牌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17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789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牌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牌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门店牌匾管理,规范门店牌匾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宁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门店牌匾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指依附建筑物门楣设置悬挂的广告牌匾和电子显示屏。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区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消防、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门店牌匾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店牌匾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整体风貌,色彩应搭配合理,要与城市景观规划的颜色相协调统一;

(二)门店牌匾所用材料应材质优良、坚固耐用、不易褪色,原则上不得使用喷绘布等易褪色、易腐蚀材质。

(三)门店牌匾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内容,应合法、健康、准确、规范,名称应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四)门店牌匾设置应安全牢固,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妨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多层建筑物的顶部原则上禁止设置广告牌匾、单体字和其他标识。

(六)门店牌匾的设计应造型美观、简洁大方,具备条件的,应兼顾夜间亮化效果。不得设置宣传语、联系电话等广告内容。

第六条 门店牌匾的设置,根据建筑物外立面是否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分类设置不同标准。

(一)建筑物外立面已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的,应严格按照规委会或联审会审定的方案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设置。

(二)建筑物外立面未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门店牌匾不得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高度不得高于二层窗檐,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紧贴建筑物设置。原则上禁止“一店多牌”、“上下多牌”。

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原则上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规范设置;

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的门店牌匾,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互相兼顾,相邻牌匾之间不得留有空隙,做到平面统一、规格形式统一。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门店牌匾实行备案管理,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门店牌匾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 门店牌匾的备案要求:

(一)提交拟设置门店牌匾的位置、名称、尺寸、颜色、所用材质等书面情况,一式两份。

(二)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平面彩色实景设计效果图。设计效果图应将相邻门店牌匾一并显示,一式两份。

(三)提交《门店牌匾设置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

第九条 门店牌匾设置人在备案资料提交完成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设置人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安装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牌匾的内容、规格等进行调整,应到城市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条 门店牌匾设置完成后,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擅自改变备案内容设置的,不予通过验收,责令改正。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门店牌匾设置人是牌匾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秦皇岛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包亮化”的相关要求。

(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门店牌匾,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三)定期对门店牌匾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四)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牌匾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进行,不得制作、安装不符合景观规划、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门店牌匾。

第十三条 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牌匾悬挂方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政公用设施、陈旧破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牌匾进行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规划设计和方案审定时,充分考虑门店牌匾的设置要求,提出相应设置标准;

(三)消防部门负责对牌匾设置影响消防安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源头治理,督促牌匾制作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广告牌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门店牌匾的设置遮盖窗户,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门店牌匾的名称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门店牌匾进行日常监督。

门店牌匾未经备案或备案后未经验收擅自设置的,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置不牢固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管理区)、街道办事处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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