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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10-2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7921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辖区内的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由区国土资源局授权局下属单位区不动产登记局登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我区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登记时间

20161031日起,停止颁发原不动产各类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林权证书),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登记地点

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地址:抚宁镇金山大街2号)

四、业务类型

分两阶段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第一阶段,自20161031日开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业务;第二阶段,待“两权”调查完成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业务。

五、有关事项

20161031前已办结的登记业务,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登记费用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7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93号)等文件执行,“房地合一”按照房屋登记标准收费。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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