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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1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19442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二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151

 

 

 

抚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加强我区政府投资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升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运作,根据相关法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北省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和考核问责办法》、秦皇岛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秦政发〔201812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宁区区域内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具体包括:

一)由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及使用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负有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各类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产(资源)及其他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国务院、省、市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治理、林业项目、土地整理等项目,履行报备手续。

第三条 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不实行本办法,具体执行按照《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全程监管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项拨付、资金评审情况实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提升效率原则:通过全方位加强政府投资类项目各环节调度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科学、高效。

第六条 规范流程原则: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各环节相关制度,保证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发挥政府投资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成立区政府投资类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全区政府投资类项目清单,指导全区政府投资类项目规范推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批局,主要职能为全程了解掌握全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类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监管委员会报送相关数据,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交委员会处理,完成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须突出第一责任人职责,完成好本部门承担的项目推动工作;要及时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招投标、资金评审等重要环节应及时向监管委员会报备,重大问题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管重点

第十条 实施项目清单管理。全区范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或上级下达专项资金要求建设项目应于年初统一提交监管委员会进行审定并经相关程序予以确定,经审定的项目清单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行政审批部门依据项目清单予以立项,对于未列入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临时追加项目应及时向监管委员会主任及分管领导报备,填写临时追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对于没有立项文件的政府投资类项目(经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擅自施工建设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对于经监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要依法依规取得合法手续,对于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向监管委员会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暂停实施。对于必须实施且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应及时向监管委员会报告,由委员会统一协调推动。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变更程序。对于已经列入清单并完成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对立项内容进行变更。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原方案推进的,需经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内容及额度应在相应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对于未经审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高标准做好方案设计工作。对于经批准确定实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应按照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及《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要求,结合抚宁实际高标准设计项目方案,建筑风格要遵循城市设计有关要求,体现抚宁地方特色。

第十四条 提高建设方案审批效率。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于第一时间将项目方案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由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规委会主任、联审会招集人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前审查,对于未经审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直接提交相关会议审议。项目方案必须经区规委会、联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据权限上报或由相应审批机关办理工程规划手续,对于未获批准的项目方案不得予以上报或审批。对于水利交通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治理、林业项目、土地整理等无需提请规委会、联审会审定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将项目建设方案向监管委员会报备,经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上报程序,否则,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规范招投标流程。对于拟进入招投标程序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在招标前应向监管委员会报备招投标方案。重大项目需经监委员会审查后,方可挂网实施。经审查后的招投标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在挂网招标前经审查后方可实施。因随意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变更决定的决策者承担。对于未经报备审批的招投标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允许进场交易。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真查处。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七 压实主体责任。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招标人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招标组织中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人责任,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委员会评标、公示评标资料等关键环节要本着公平公公开原则上自主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同时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要主动担当,以认真做好招标参数设定、投标文件讨论对比等核心工作,同时建立招投标全程内控机制,确保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全程可追倒查。

第十八条 加强施工组织。项目实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施工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对于需要提交监管委员会协调的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向监管委员会负责人汇报并组织相关层次的会议予以推进。

第十九条 加强施工监管。住建水务、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按照区政府相关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做好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工作。住建和人社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明确资金拨付范围。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经区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资金变更范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需要调整的要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审批,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调整概算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超出部分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评审。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要全部进行评审。评审规则参照《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执行。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根据《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在建管系统确认“验收合格”,所有验收部门均确认验收合格后,各验收部门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推送到建管系统,建管系统生成联合验收合格意见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政府投资类项目完工后,应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迟滞。

第二十六条 完成不动产登记。对于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尽快申请不动产登记,形成固定资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每月第一周内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全区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情况,以便于项目顺利实施,对时效要求较强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随时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及时进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委员会各位主任报送政府投资类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立项变更、概算调整、招投标方案变更、增加预算变更等领导审批权限按《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委会办公室提供办理项目手续咨询服务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更多服务。

第三十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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