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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20747

                                 抚政字〔2021〕45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三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秦皇岛市抚宁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加快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党委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科学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不折不扣的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融入政府工作全过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高质量建设好法治政府。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细化量化实化政府工作,勇于担当作为,善于攻坚克难,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加强对全区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其他党组成员开展工作,并接受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

十、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抚宁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快优化经济结构和提质增效,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沿海强区、幸福骊城打牢坚实基础。

十二、区政府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把生态优势、资源禀赋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发展优势,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二十、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合规,文件内容合法。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和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须经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或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同时,规范送审形式和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定期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定期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增强公众参与实效,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实现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十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依法依规应报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决策的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还应报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十五、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及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会签;涉及各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论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依法及时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审判监督,尊重并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二、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依法自觉履行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包联重点信访案件,认真解决信访问题。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六、大力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府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三十八、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由区长安排和统筹调度;区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区长明确一位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分管领导配合。

三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按要求向区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强化主办部门责任制及部门间直接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答复。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相互沟通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情况,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依据,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把加强督查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区政府领导要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督导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督查室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依法追究责任等建议,经区政府或区长批准后实施,或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政务督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党组会议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听取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和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分析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七)研究决定区政府系统“三重一大”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区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及列席部门:

(一)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二)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人、有关负责同志,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旁听所涉及有关议题。

四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五、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四十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也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召开前,会议主持人应将拟研究、处理的问题报区政府主要领导。

四十七、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八、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应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按照请销假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四十九、区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原则上会议当日拟出初稿,三日内完成区领导审签并印发至有关单位。各类会议纪要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专题性会议纪要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文字的副主任审核,相关区政府领导把关后,报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考核,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区长审定。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质量。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报请区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贯彻市直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区政府部门召开。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邀请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要求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处理

五十二、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符合抚宁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领导不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当日转办、处理。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五十五、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五十六、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任免公文以及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区政府领导审批后,转区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副区长、党组成员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党组成员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党组成员分管的工作,须请有关副区长、党组成员会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授权,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转区委办公室办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联合发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区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副区长、党组成员审定后发。转发区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区长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下一级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下一级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五十八、严格执行区政府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应批转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前置审核的,一般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区政府报批。除上级明确要求发文外,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要继续推进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党组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区长。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结构。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关于出国(境)的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工作餐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七十三、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外事活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七十五、区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参照本规则。

七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和会议制度的通知》(抚政字〔2019〕28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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