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字〔2023〕24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印发留守营镇樊各庄南村土地征收及地上
附着物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樊各庄南村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留守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和项目落地投促达效,区政府决定启动留守营产业园区已批复规划范围内樊各庄南村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树木等附着物的征收工作,结合该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范围:樊各庄南村村南留守营产业园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
第二章 土地及宅基地房屋之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实测面积以该地块区片地价731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 涉及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含一户一宅)之外范围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据《秦皇岛市抚宁区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确定的标准,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各类树木补偿基准日以通告日期(2020年4月1日)为准,通告日期以后种植的各类树木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涉及居住、养殖、种植等混合用途的,由被征收人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予以确认,如认定为居住用房,则认定合法面积内按“一户一宅”标准予以补偿,其余附着物均不予补偿;如认定为其他用途,则按照抚政字〔2017〕7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宅基地及住房的认定、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面积、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用地批复等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含虚线部分)、用途为依据。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房屋无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的,依据本方案附件一“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规定,由樊各庄南村、留守营镇政府和工作专班依法确认。
第十条 “一户一宅”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确认为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按主房面积予以货币补偿,但需按7.31万/亩标准扣发确认“一户一宅”主房建筑面积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并交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
(二)“一户一宅”的主房面积按照不超过108㎡标准确认,主房面积小于108㎡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偿,超出面积部分不予补偿。标准宅基地面积内的下房、厢房、门房、棚子建筑物及种植植物均不予补偿。
(三)确认为“一户一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参照留守营镇片区近期商品住宅建筑成本价(元/平方米)以依法选择的评估机构进行估评确定。
“一户一宅”货币补偿基准评估标准,以主房为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简单装修为基准,评估机构根据各户主房结构、门窗、装修等情况,一户一价进行评估。
(四)其他补偿
1.临时安置费以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一层主房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补偿6个月。
主房建筑面积为基准,按8元/平方米/次,补助1次。
第十一条 本着有利于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抚政字〔2017〕7号文件标准执行,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第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虚报、瞒报自有资产骗取征收补偿的,由征收部门予以追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有组织、煽动、蛊惑被征收人或谩骂征收工作人员等行为阻挠征收补偿,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樊各庄南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工作专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附件:“一户一宅”认定办法
附件
“一户一宅”的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土地属非法占用,住宅是违法建筑。
一、按照我区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民生,如被征收人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条件,但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农村村民(具有村民资格),可适用“一户一宅”政策予以认定。具体为:
(一)拟确认为“一户一宅”的房屋,应为砖木及砖木结构标准以上的。
(二)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村规民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婚内育有一女或多女的,只认定一处“一户一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赠予村内住房的;
二、认定程序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居住房屋,根据具体情况,由樊各庄南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调查核实,将确认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户上报留守营镇人民政府,经樊各庄南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集体研究确定后,由村委会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