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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印发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87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7126

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市区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1%;;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冬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林区范围内由林业局负责;非林区范围由农工委牵头,公安、环保、农牧、交通等部门负责。《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防火责任区分布图》明确了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区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条  森林防火宣传。每年3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区防火办及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燎地边、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随意用火是违法行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

各乡镇、管理区在本辖区重要地段应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在林区公路两侧醒目处应书写、更新规范性标语警句,景区门票上应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

各乡镇、管理区至少要装备1辆载有扩音宣传设备的宣传车,森林防火期期间,每天深入村镇巡回宣传。山区村庄每村都要制定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约束组织,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野外火源监督管理农户联保制度。所有村庄每天至少三次进行防火宣传广播。

各中、小学校负有对在校学生森林防火教育的责任,每学期至少安排一个课时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对林区每户家庭每人发放一张“明白纸”;对智障、精神病患者、情绪不稳定、上山放牧等人员,逐一排查登记,明确监管责任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实行严格监控;对全区护林员及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两次业务培训或演练。

宣传月期间,执法人员全力以赴开展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期内,经区政府批准在重点路口、重点地段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乡道、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期结束后予以撤销。森林防火检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行动。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由区林业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村负责本辖区的排查;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区、风景旅游区)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及隐患消除;乡镇、管理区负责本辖区的隐患消除督导;全方位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档。检查督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需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第三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  设立区和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组织、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三)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制订森林防火措施,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负责扑火专业队(森林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问题,协助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对所分包乡镇、管理区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火情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抚宁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不少于200名队员;各乡镇、管理区建立50人以上的半专业扑火队。

区专业森林扑火队要以“靠前驻防、重兵投入,强化应急、迅速处置,努力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为原则,在重点区域就近设置驻地。在发现火情后迅速到达火场,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火情,把小火当大火打,确保有火不成灾。

森林扑火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专用扑火器材和运兵车辆。

专业森林扑火队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专业队营房、训练场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落实扑火队员的各种基本保险。

第十四条  建立乡级巡逻队。每个乡镇、管理区在防火期间要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每支巡逻队5人以上。巡逻队主要担负本辖区的火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管理区、村和国有林场、景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按照每名专职护林员管护林地1000亩的标准,配备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监督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报告火情;

(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物资储备库建设。县区级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应储备风力灭火机80台以上,油锯20台以上及200人以上装备。

国有林场、防火重点乡镇、管理区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应储备50人以上物资装备。

储备物资种类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火头盔、帐篷、睡袋、风力灭火机、风水灭火机、高压灭火水泵、高压细水雾灭火器、油锯、割灌机、二号工具、三号工具、组合工具、水桶、铁锹、对讲机、照明设备等。

第十七条  指挥系统建设。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一)配置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二)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普通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

(三)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

第十八条  防火检查站建设。防火期内,应由区级人民政府在重点林区和高火险区、国有林场、景区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

临时防火检查站的设置标准:必须配备通讯设备,以保持与当地政府和防火办联系;有横跨道路架设活动栏杆,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有醒目的森林防火检查标牌和灯光信号,以示检查和提醒防火,每个临时防火检查站护林员不少于2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

(四)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设施进行备案并验收的;

(五)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的;

(七)发生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火场看守职责造成火灾复燃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由区林业局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由区森林公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罚。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区林业局可以责令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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