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发布时间: 2021-02-02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关简介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索引号:18950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贯彻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区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负责土地、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市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土地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土地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和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处置。承办区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范围内的土地处置。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提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区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区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负责全区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湿地保护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区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实施上级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 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市、区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区林业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四)推动全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林业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林业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五)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规划、测绘违法行为。

(二十六)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科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