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形式层级 | 区级 | 实施编码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事项版本 | |
实施主体 |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现场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特别程序 | 否 |
咨询方式 | 0335-7800906 | 监督投诉方式 | 0335-12315 |
是否进入政务大厅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时间 | 举办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 ||
办理地点 |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保障科 | ||
联办机构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受理条件:
1.对相关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接到反馈结果后,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2.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设定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