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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理流程及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6-07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19606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形式层级

区级

实施编码

 

事项状态

在用

事项版本

 

实施主体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是否收费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特别程序

咨询方式

0335-7800906

监督投诉方式

0335-12315

是否进入政务大厅

通办范围

审批结果类型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结果名称

数量限制

办理时间

举办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办理地点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保障科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受理条件:

1.对相关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接到反馈结果后,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2.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设定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九号,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81229日。

2.法律法规名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颁布机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实施日期:2017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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