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清单
责任主体 | 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 | 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254号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职权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及投诉受理等 | ||
监督对象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中心、投标人 |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职权依据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区编办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 ||
职责边界 | 1.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2.依法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3.依法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4.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工作。 |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或招投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或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监督科室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招投标服务股 | ||
监督电话 | 0335-6685651/0335-6685652 | ||
投诉电话 | 0335-60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