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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5-10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索引号:fnqrlzyhshbzj/1720063736070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青年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秦人社字〔2023〕15号)

二、主管部门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县及民族县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在签署见习协议当天,已满 16 周岁未达到25 周岁的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是指领取毕业证之日起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每位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见习活动,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四、见习待遇

就业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22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报名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可视个人意愿选择市、县区人社部门公布的见习岗位,下载河北人社手机 APP 选择合适的见习岗位报名,见习单位按照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录用,签订见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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