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冀医保规【2023】8号文件精神,我局定于2024年9月2日起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申报工作,请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于2024年9月13日前将申请材料交抚宁区行政审批中心三楼医保中心(联系人:刘韬 联系电话:7129502),过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条件参照冀医保【2023】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表格在文件中打印。
发布时间: 2024-08-30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索引号:ylbzj/1725344312648
根据冀医保规【2023】8号文件精神,我局定于2024年9月2日起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申报工作,请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于2024年9月13日前将申请材料交抚宁区行政审批中心三楼医保中心(联系人:刘韬 联系电话:7129502),过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条件参照冀医保【2023】8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表格在文件中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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