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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9-16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17958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现就文件出台背景、目标任务、政策依据、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并对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系统意见。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3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交易平台、信息采集与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和档案管理“六统一”。

202010月,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正式注册成立,承担其所属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负责对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进行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数据整理汇总。为了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交易的主要内容,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建立“组织合法化、交易规范化、操作流程化、管理制度化”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有必要制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推动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准确把握中央、省、市、区有关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总体部署要求,积极搭建全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一是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健全完善管理机制、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理顺已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机制,规范建设乡村服务站点,形成市、县、乡(镇)、村顺畅衔接的服务体系,实质性开展工作,并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3号)等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文件,结合我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交易机构和职责、交易品种和方式、交易规范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制定该《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总则、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规范和监管、附则五章三十条。

(一)总则。总则中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适用范围等, 提出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的建立,乡(镇)流转交易中心各自职责,各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 “六统一”管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并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明确了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及相关职责。

(二)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二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交易程序。明确了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应提交的资料,明晰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四)交易规范和监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该进入而未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提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加强资金监管,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推行“黑名单”制度。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

(五)附则。规定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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