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交〔2011〕34号
抚宁县交通运输局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按照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行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各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政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政工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不包含政工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
2、交通系统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3、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政工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三、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政工岗位四种类别。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政工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三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6、管理岗位设置科员和办事员2个等级,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原则上按照5:5比例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7、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其中副高级岗位分为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级、十二级和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9、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岗位四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岗位,岗位结构比例依次为6%、32%、50%和12%。
(四)政工岗位岗位设置
10、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不再进行政工人员职务评审,以原有政工岗位人员情况进行岗位设置。设置副高政工师、政工师和助理政工师岗位。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和十二级。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1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政工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确定。四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2、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11条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11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14、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省和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11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写列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工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政工人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7、政工人员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11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政工资格人员必须从事政工岗位。
(2)已经取得政工资格的政工人员,参加这次岗位设置,以后不再评审政工资格。
六、岗位设置程序
1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秦皇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进行公示;
(3)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6)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审核
19、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局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和管理,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0、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21、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岗位聘用
22、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3、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2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2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九、组织实施
27、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指导员,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劳资股,负责岗位设置工作。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对应的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8、局和各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29、事业单位要按照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岗位设置具体安排,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和公示报告,及时上报局人事劳资股,由局统一审核,领导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核、备案。。
30、政工人员岗位设置上报县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31、本实施方案由局人事劳资股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方案
抚宁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