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全体干部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者不真实执行决策、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导致人民利益造成损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终身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把其作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干部职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评优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查,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负领导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研究制订并提出重大决策意见;
(二) 贯彻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 对下属具体承办人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重大决策内容。
第七条 一般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 真实贯彻执行重大决策;
(二) 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重大决策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重大决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由乡党委研究决定执行,由乡纪委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纪问责职能。
第九条 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责任追究意见和建议包括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处罚包括赔偿损失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等种类。
第十一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不得参与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违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 在制定决策中,主要负责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单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二) 对于职责范围内成员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
(三) 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的。
(四) 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的;致使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单位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的;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党组报告有关事项而不报告的;应当向纪检组报告风险隐患和苗头性违纪违规倾向而不报告的。
(七) 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人民利益的。
(八) 泄露国家秘密,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 不执行重大决策,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
(二)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重大决策完成不好的。
(三) 不执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事项,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人民利益的。
(五) 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的;应当报告风险隐患或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而不报告的。
(六) 泄露国家秘密,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乡党委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责任倒查,是指由于重大决策制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后,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领导、管理和履职责任,而且组织对事件、案件原因、后果调查,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
(一) 发生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工作事件。
(二) 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三) 发生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四) 受到中央、省、市、区通报的重大问题。
(五) 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
(一) 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 重大决策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
(三) 重大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内容执行。
(四) 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倒查调查结束后,根据应负的责任建议,对有关领导、科室或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七种。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