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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7-29      发布机构:大新寨镇人民政府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3690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镇(街道)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乡镇(街道)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的原则, 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乡镇(街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目标。

第五条 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

第十四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第二十条 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领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污,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字;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第二十 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 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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