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尚未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执法协助工作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保管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检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法制审核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和说明。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要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新寨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