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项目 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 核 重 点 |
审 核 结 果 |
1 |
行政处罚 |
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 |
《抚宁区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法制审核人员 |
(一)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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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2、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5、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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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 |
《抚宁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法制审核人员 |
1、提请审查报告一份;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份; 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4、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5、经听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2、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5、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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