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旅[2017]27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适用于我局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在局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局承担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科室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六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八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填写相应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相应文书,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草拟行政许可批准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制作《行政处罚拟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呈批表》,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办人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对专家进行的现场检查(勘察)过程及论证会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进行全面客观记录。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四)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五)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应填写《陈述申辩记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人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的,应填写《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记录复核及处理意见。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承办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决定书的送达,应按照相关规定,并采取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留存书面公告、采用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