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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8-11-12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2664

抚宁区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1 旅游市场、旅游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辖区内旅游市场及其周边旅游秩序、旅游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旅游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辖区内旅游企业安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辖区内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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