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7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8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9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0 |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1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果。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2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果。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