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
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交法〔2020〕1号)《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024秦交法5号)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是指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通过集体讨论会议作出有关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过听证的;
(三)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四)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五)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以上罚款的;
(六)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
第四条 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调查终结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的案件,经事先告知(含听证)和法制审核程序之后,符合本制度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在距办案截止日期前至少20日提交重大案件集体会议讨论。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区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职主持。
大队的分管领导、涉及案件的分管领导、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理中队负责人、执法监督中队负责人作为参加人员进行讨论。案件承办人、案件听证主持人(如有)、案件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作为列席人员进行汇报。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会议讨论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应当汇报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案件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如有),应当与《听证报告》内容一致,同时汇报听证复核意见。
(三)案件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应当与《法制审核意见表》中的意见相一致。
(四)参加人员就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加人员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并发表结论性处理意见。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讨论表决情况和处理意见内容,经参加会议成员审阅和签名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保密情形的,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抚交法〔20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