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秦皇岛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2024秦交法5)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内设各执法中队(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以秦皇岛市抚宁区区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执法监督中队的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较大数额罚款定为:对公民处以1万元(不含)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的罚款;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经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本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法制审核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5%。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也可以成立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审查重特大案件。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属于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执法承办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执法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决定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决策机制等内容,由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抚交法〔20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