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予处罚〔2023〕曹食001号
当事人:抚宁区茶棚乡******商店
2023年8月2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抚宁区茶棚乡******商店的雪糕样品进行抽检。2023年8月24日,我局从国抽系统中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从该商店抽取的1批次由凌源市冰鳌冷饮厂生产的大雪人(雪糕)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SP2023CJ14729。2023年8月25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定孙志伟、娄海英负责承办此案。
经调查,抚宁区茶棚乡******商店经营的该款冰鳌大雪人(雪糕),经执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SP2023CJ1472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款冰鳌大雪人(雪糕)于2023年7月26日在钟颖冰棍批发部购进,共购进2件,每件40袋,购进价格为26元/件,折算成每袋价格为0.65元。该款雪糕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6日。采用现金方式结算。销售情况:其中30袋用于抽检机构购买样品,按每袋1元结算,其余50袋按每袋0.8元售出,截至案件调查期间无库存。因检验报告显示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抚宁区茶棚乡******商店存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营许可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进了进货查验。
3、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
4、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
5、2023年8月28日供货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
6、购进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数量、金额。
7、由凌源市冰鳌冷饮厂向当事人出具的该批次雪糕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合格。证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3年9月0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3〕曹食0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