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当事人:秦皇岛**种植专业合作社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发现当事人长期未经营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我局通过抚宁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2023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同时经税务排查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均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经营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2.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信息1份,证明市场部门公告2023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
3. 税务局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税务登记、无缴税信息的事实;
4.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列异情况单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3年9月28日,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3 年 11 月 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