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榆关镇佳芸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好趣味点心面1箱(25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8日,保质期为6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经营该批商品的数量、购进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4、抚宁区榆关镇佳芸食品超市好趣味点心面的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好趣味点心面的数量及价格。
抚宁区榆关镇佳芸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抚宁区榆关镇佳芸食品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数额较小,同期未接到购买该批次好趣味干吃面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的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对抚宁区榆关镇佳芸食品超市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好趣味点心面1箱(共25袋),2.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