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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榆关镇阿郎超市

发布时间: 2024-03-26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11419799002

    2023年121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抚宁区榆关镇阿郎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海峰面包2袋,生产日期为2023116日,保质期为30天一面三味干脆面7袋,生产日期为202365日,保质期为6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3年1220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2023年1221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经营该批商品的数量、购进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4、显示海峰面包、一面三味干脆面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图片,证明该商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5、抚宁区榆关镇阿郎超市海峰面包的进货单据,抚宁区榆关镇阿郎超市一面三味干脆面的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海峰糕点、一面三味干脆面的数量及价格。

抚宁区榆关镇阿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抚宁区榆关镇阿郎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7元,数额较小,同期未接到购买该批次海峰面包、一面三味方便面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海峰爆麦夹心面包2袋、一面三味干脆面7袋、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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