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宸达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公安移送 | 所属行业:危化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刘玉国 张劲松 | |
检查时间:2024年2月27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2月27日,我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秦皇岛宸达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厢式货车,车厢内有油罐一个、加油机一台,罐内涉嫌存放柴油,经调查取证,确定油罐内储存物为柴油(危险化学品),并且无相关审批和许可。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建议对秦皇岛宸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3月3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到位,2023年3月18日该企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