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李**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 | ||
执法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 ||
案件来源:公安移交 | 所属行业:烟花爆竹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刘玉国 张书瑞 | |
移送时间:2024年1月26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1月26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线索称2023年11月13日、11月18日抚宁辖区居民李**(男,45岁,身份证号码130323************)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150箱,销售金额共计8280元,其中违法所得300元。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非法经营人李**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由于其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且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比较深刻,并积极配合调查,拟对非法经营人李海明作出5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百元、合计处5万零3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据3月25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李海明非法经营的150箱烟花爆竹已在昌黎县公安局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被依法扣押、销毁。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