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耿**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台上村040号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抚宁区发展和改革局移送 | 所属行业:危化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 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4月15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2月27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和改革局移送线索称2024年2月26日抚宁区榆关镇贾庄村红绿灯路口往东50米道北废弃小学有个厢式货车,有个加油机早晚加油的情况。2024年3月7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抚宁区发展和改革局涉案物品移送函(移交清单:醇基燃料450公斤、检验报告单一份、冀C90263号箱货车一辆、储油罐一个、加油机一台)。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涉案嫌疑人耿**作出9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4月26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到位,2023年5月7日该企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