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 ||
案件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 | 所属行业:建材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 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5月16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5月16日,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与区发改局等多部门对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非法设置储油罐及加油机,涉嫌为本公司自有车辆加油使用。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存放储油罐及加油机的房屋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该单位对上述1项问题限期整改完毕。2024年5月17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企业非法设置的2个储油罐已经从原地移除并做破坏性处理,查封解除。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