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 ||
案件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移交 | 所属行业:建材 | |
执法处室: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 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5月16日 | ||
检查情况
|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移交线索,2024年5月16日对你公司检查,发现在公司院内南侧一房屋内有储油罐2个(其中一个内有柴油约一吨,另一个为闲置空罐)及加油机2台,涉嫌为本公司自有车辆加油使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该企业存在的以上问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企业作出6万9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5月17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到位,2023年6月4日该企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