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 市监 处罚 〔 2024 〕 CGCC-001 号
当事人:抚宁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306MA********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323************
联系电话: 18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2024年4月8日,我局对抚宁区******经营使用的长盘子、方盘子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4月25日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送检样品长盘子、方盘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于2024年4月28日寄至我局。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5月10日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长盘子、方盘子)的情况;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使用该批次(长盘子、方盘子)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反映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5、由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SP202403882、No:SP202403881),反映了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虽然当事人使用的长盘子、方盘子清洗消毒不合格,但鉴于当事人现已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建议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5月 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一 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