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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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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金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案

发布时间: 2024-07-03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aqscjdglj/1719992705173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抚宁县金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东桐叶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所属行业:建材

执法处室:监管执法四中队

执法人员:李元元 张红艳

检查时间:2024612

检查情况

   

按照区应急局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督导检查执法计划安排,对照《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2024年6月12日,经过对抚宁县金厦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2024年4月以来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该企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3种情形决定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对上述问题于625日前整改完毕。截止72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该企业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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