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 市监 不处字 〔 2024 〕 CGCC-002 号
当事人:抚宁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323************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抚宁县******采购使用的黄辣丁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4月30日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送检样品黄辣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该检验报告于2024年5月6日寄至我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辣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款的规定。2024年5月8日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采购使用该批次(黄辣丁)的情况;
3、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采购使用该批次(黄辣丁)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反映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5、由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No:SP202403785),反映了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辣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因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黄辣丁虽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6 月 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一 份 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