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54号
当事人:抚宁区****豆腐坊
2024年4月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抚宁区****豆腐坊的豆腐皮样品进行抽检。2024年5月9日,我局从国抽系统中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从该豆腐坊抽取的由抚宁区****豆腐坊生产的豆腐皮笨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192968101020C。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该不合格检验报告,该豆腐坊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5月9日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孙志伟、白志兴负责承办此案。
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192968101020C)送达抚宁区****豆腐坊。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人张磊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豆腐皮的库存。该豆腐坊负责人张磊于2024年5月16日来我局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腐皮有关问题接受询问调查,并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据调查,该豆腐坊负责人对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192968101020C)判定抽取的1批次豆腐皮笨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该豆腐坊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9日的豆腐皮共生产9公斤,每公斤售价10元,已于当日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90元。
2024年4月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抚宁区****豆腐坊抽检的一批次豆腐皮,经抽样检验,笨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2240192968101020C。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40192968101020C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含豆腐皮不合格的情况;
2、向当事人送达的《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检验结果告知的情况;
3、由该豆腐坊负责人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了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4、由该豆腐坊负责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豆腐坊的经营资质合法;
5、由该豆腐坊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抽样批次含豆腐皮库存情况;
6、由该豆腐坊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抽样批次含豆腐皮生产数量、销售等事实;
7、由该豆腐坊负责人出具的抽样批次含豆腐皮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曹食0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豆腐皮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2)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第五十条从轻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0元,获利90元,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0(玖拾)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