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4年河北秦皇岛抚宁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对***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从该单位抽取的1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NSPJD24A05909。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No:DNSPJD24A05909《检验报告》现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判定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日期:2024年5月16日,编号:DNSPJD24A05909),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情况;
4.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日期:2024年5月23日,编号:秦抚市监检结告﹝2024﹞榆7号),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
5.当事人提供的该批芹菜的进货票据、快检报告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义务。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噻虫胺、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芹菜的快检报告、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快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