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抚宁区台营镇雨轩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2130306MA08F8G42L
住所(住址):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323******6021
联系电话:136******761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村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年报业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当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定崔**、袁**负责承办此案。
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1年4月25日注册个体工商户后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等经营范围,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4年3月6日,未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也未通过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7月2日、2022年7月6日、2023年7月5日已被我局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024年3月6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补报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4.当事人补报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表各一份和信用修复申请书,证明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未按规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认可。以上证据符合法定要求。
2024年3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TY-00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处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裁量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