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01号
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想不到建材商店;
2024年8月16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抚宁区留守营镇想不到建材商店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鑫昌达牌,规格ZR-BV 450/750V 2.5mm2)”进行抽样检测,9月20日收到纸质版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SC-2024-20)。其中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 20°C时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不符合GB/T 5023.5-2008要求。依据《2023年度秦皇岛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电线电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送达检验报告(No:D-2024JSGC01005),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再提出复检申请。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店内剩余“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900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鑫昌达牌,规格ZR-BV 450/750V 2.5mm2)”是2024年8月6日从唐山市玉田县雅鸿桥镇一个叫刘远微信联系订购的,对方直接发货,总共购进10卷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每盘95米,采购价是1.37元/米,售价是1.6元/米,货值金额为1.6元*95米*10卷=1520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该“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未售出。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属于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了上级交办当事人违法线索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及委托授权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鑫昌达牌,规格ZR-BV 450/750V 2.5mm2)”的数量及进货价格;
4、现场照片2份、现场笔录2份,证明了检查现场及对不合格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鑫昌达牌,规格ZR-BV 450/750V 2.5mm2)”的数量、进销价等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L-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未要求听证,放弃此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内且未售出,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裁量幅度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总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罚款1900元人民币;
2、没收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鑫昌达牌,规格ZR-BV 450/750V 2.5mm2)”900米。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