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ZB-01号
当事人: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23MA07QJGP3D
住所(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东合作一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治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东合作一区
2024年6月22日,市级2024年河北秦皇岛直播带货专项抽检计划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工作,被抽检经营单位为海港区来一点食品商店,经检验,从该商店抽取的1批次(生产日期:20240608)花生糕(原味)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DNSPJD24A12751,追溯到我区生产企业为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7月4日,我局从国抽系统中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1、未发现该批次花生糕的生产记录;2、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花生糕的留存样品;3、该公司不能提供该批次花生糕的出厂检测报告;4、该公司现场提供该批次花生糕二份销售出库单,显示共售出四十二盒,单价12.5元/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花生糕。
2024年7月11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崔勇、高鑫承办。
经查,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治刚针对本次监督抽检于2024年7月15日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2024年8月12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对样品异议申请的复函”回复如下:“经函询检测机构,所抽检的样品是经快递公司常温运输,运输过程没有温控记录;快递邮寄过程没有温度控制,运输过程中存在着不满足样品标识储存条件的风险因素。经研究决定将该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按风险监测进行处置”。因该公司未留存该批次花生糕样品,无法对该批次花生糕进行复检,单凭食品风险监测结果无法定性该公司生产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花生糕未留存备样,未登记生产记录,出厂前未经过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第十条第(七)项“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证明法人授权王治刚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情况;
3、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和询问情况;
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对样品异议申请的复函”,证明该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按风险监测进行处置的情况;
5、销售出库单2份,证明该款产品销售情况;
6、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召回情况说明,证明企业针对该款食品召回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4年8 月21日对秦皇岛秦榆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第十条第(七)项“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第十条第(七)项“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