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秦抚市监处罚〔2024〕106号
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安艳蕊电动车经销处;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留守营镇东街的抚宁区留守营镇安艳蕊电动车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南侧有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401Z,整车编码:779422435811163、779422435810624),其外形(车座部分)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图片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立即提请领导审批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4年2月份从抚宁雅迪电动车代理处购进了2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此后,为了迎合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从网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改装配件,对上述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座部分进行了改装,并对外出售。截止案发,上述改装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无其他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现场照片及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进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及进销货等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L-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未要求听证,放弃此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的规定,涉嫌构成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持续时间短且未售出,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8《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号4,符合裁量幅度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