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 〔2024〕 7 号
当事人:秦皇岛梁好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4日,我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开展本级食品抽检工作,2023年6月14日,经检验,从该单位抽取的1批次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2230249509101008C。我局于当日收到该不合格检验报告,经调查,该商场经营抽检的这批次螺丝椒(辣椒)索证索票齐全,证据显示抽检不合格这批次螺丝椒(辣椒)供货商为秦皇岛梁好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梁好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5日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法人于2023年7月14日来我局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辣椒案)接受询问调查,并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据调查,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一般项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农产品零售;…成立日期2023年1月3日。该公司2023年5月24日向抚宁区东购商场出售螺丝椒10斤(5公斤),每公斤进价6元,售价每公斤7元,货值金额为35元,经违法所得为5元。
2023年5月24日,我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开展本级食品抽检工作,2023年6月14日,经检验,从该单位抽取的1批次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2230249509101008C。我局于当日收到该不合格检验报告,经调查,该商场经营抽检的这批次螺丝椒(辣椒)索证索票齐全,证据显示抽检不合格这批次螺丝椒(辣椒)供货商为秦皇岛梁好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梁好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辣椒)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对并秦皇岛梁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2023年7月14日的后续调查,该公司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的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的库存及索证索票情况(未索到供货方的证照及有效的交易凭证);
2、由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了法人的身份信息;
3、由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的数量、销售、盈利等事实;
5、由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对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检测结果1份;当事人出具的供货方朱志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有索证索票情况;
6、抚宁区东购商场出具的进货凭证,证明其抽检不合格螺丝椒(辣椒)的供货商为秦皇岛梁好商贸有限公司;
7、2023年6月14日由天津华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A2230249509101008C),证明了抽检的螺丝椒(辣椒)不合格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及有效的交易凭证 ,不符合免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经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审议,同意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3]cg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辣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一)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35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5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经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