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宁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宁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抚宁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依法向受理机关提出的投诉或举报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也可以直接受理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或申辩后加重处理当事人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真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请求,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由区司法局在自受理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调查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调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
(二)询问执法部门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三)查阅和复印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四)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对于违反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电话公示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明确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对本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区司法局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十五条监察、信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宁区投诉举报方式
受理举报电话:7913987
来信来函地址:东大街 抚宁区司法局 法治建设科
邮政编码:066300
邮箱:fnqxzzfjd@163.com
秦皇岛市抚宁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