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瑞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李瑞华同志任县科技局(地震局)局长;
王喜军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克杰同志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周新桥同志任县物价局局长;
刘永柱同志任县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正科,主持原文体局工作)、文化发展中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主任兼队长,不再担任骊城工业聚集区管委副主任、农村工作部部长职务;
王英莉同志任县文化发展中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副主任兼副队长(副科),不再担任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郭秀云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农开办主任;
魏文良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正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副局长、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赵晗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园林局)局长,不再担任县城管办主任职务;
陈志强、高伟、莫绍勇、安立柱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城管办副主任职务;
宋向应同志任县商务局局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
赵爱群同志任县招商局局长;
单勇同志任南戴河旅游发展集团董事长,不再担任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主任、南戴河工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职务;
贺立勤同志任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主任、南戴河工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唐有元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副主任(正科);
董礼柱、刘策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管委会副主任(正科)(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杜庄工业园区副主任职务;
王新华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国栋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玉龙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招商合作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齐伟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财政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民宝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农村工作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宇辉同志任杜庄工业聚集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副科)(试用期一年);
张国生同志不再担任县科技局(地震局)局长职务;
王海银同志不再担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物价局局长职务;
周祥林同志不再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农开办主任职务;
刘利学同志不再担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赵敬东同志不再担任县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纪远红同志不再担任县文化教育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徐小利同志不再担任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周文章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宋扬同志不再担任县水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李克勤同志不再担任县农牧水产局总农艺师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吴宪秋同志不再担任县卫生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李杰同志不再担任县疾控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岂海森同志不再担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张合林同志不再担任县粮食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王海民同志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局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蘧恒彬同志不再担任南戴河旅游发展集团董事长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张国良同志不再担任南戴河城市建设管理处主任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翟振刚同志不再担任骊城工业聚集区农村工作部副部长职务;
崔建彬同志不再担任骊城工业聚集区项目招商部副部长职务;
李彬、李锦锋、李聪亮、岂学江、杨振江同志不再担任杜庄工业园区副主任职务。
抚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