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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立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人事任免  文号:抚政字〔2023〕1号  索引号:fnqzfb/1674031344622


                                 抚政字〔2023〕1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董立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董立华同志任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

安立柱同志不再担任区旅游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陈立江同志不再担任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王志伟同志任区林业局局长;

李兵兵同志任区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陈志强同志任区园林绿化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郭松同志任区体育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立强同志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不再担任区政府副科级督查专员职务

陈曦微同志任区政府副科级督查专员;

刘金同志不再担任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职务;

张旭冉同志任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云亮同志任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卜玮同志任区司法局骊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陈庆丰同志任区生态保护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职务;

石元富同志任区生态保护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郑亮同志任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丽丽同志任区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镜同志任区旅游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骊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冯红彬同志任骊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丽慧同志任区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宏义、张宁同志任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岩同志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尹春海同志不再担任区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喜军同志不再担任林业局局长职务;

贺雷同志不再担任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国土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

王金星同志不再担任区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陈砚洪同志不再担任区园林绿化中心主任职务;

方向军同志不再担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康瑞梅同志不再担任区体育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孙怀广同志不再担任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职务;

刘崇同志不再担任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李玉军同志不再担任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副局长职务;

娄海明同志不再担任区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珊珊同志不再担任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首军同志不再担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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