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所有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
第三条 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用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交易。
第六条 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
第七条 通过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八条 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当地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备案,村、乡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分别汇总后逐级上报,由区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报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一条 为推进和鼓励农业水权交易,此项交易暂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收入全部归出让人所有。
第十二条 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