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 > 抚政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办  索引号:fnqzfb/1711422819750

  抚政办字〔20242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4    

 

 

 

 

 

 

 

 

秦皇岛市抚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标准附后)。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四、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政府和区卫健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科研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指挥处理体系

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必要时,区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旅游文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广播电视台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调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负责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监督执法、组织调查和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商品供应,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本部门组织的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和报告工作;其他参加公务活动的外来人员由活动主办部门负责宣传、登记、观察和报告;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区交通运输局、火车站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做好疫区的公路、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旅游文广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和报告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城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三)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对事件发生地的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六、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

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区卫健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2.预警发布和解除

可以预警的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区政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健局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区卫健局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职责的公务人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的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局。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对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等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应急处理方案。

对未被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般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区卫健局负责调查处理。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预防控制负责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游园、灯会、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铁路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健局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区卫健局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和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区卫健局负责对全区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信息通报。区卫健局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培训。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处理。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4.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链。并向市及相关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配合市疾控中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

5)在区卫健局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6)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7)协助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区政府或区卫健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区政府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八、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当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二)奖励

区人社局和卫健局依据有关政策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区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九、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区卫健局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区卫健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健局、医疗救治机构和区疾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区疾控中心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按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选择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演练。区卫健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区卫生系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常规监测。充分发挥五级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的报告管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各单位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以及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其日常运转,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费用等。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3.通信与交通保障。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4.社会宣传。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宣传卫生种类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和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十、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十一、附则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省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其他设区的市。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生30例以上,或者波及其他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投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省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1-20例,或者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发生,1周内发病11-30例,或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或在市区内首次发生。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县(区)范围发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的食品未得到控制,中毒人数不断增加。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1-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5人以下。

8.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的接待单位。

4.预防接种或者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者异常反应。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8日印发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